“即,凡三司店铺买货者,货值二十贯概送货,确需送货者,按路途远近收取钱等。二十贯足钱,依旧送货,律收钱,并许其货物折支。……因钱携带便,方便京城等店铺买货,三司按诏敕纸券。纸券仅三司店铺使,挪者三司概担责。……月,榜示官民知晓。”